(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杜晓辉、郭双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64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原,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晓辉,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郭双双,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晓辉、郭双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1元,减半收取1640.5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李 霁人民陪审员 艾红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