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执字第1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胜元与闫仲伟、赵郭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元,闫仲伟,赵郭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1067-4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元,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闫仲伟,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赵郭娟,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胜元与被执行人闫仲伟、赵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闫仲伟、赵郭娟共同所有的位于肥城市建安小区x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肥房权证新城字第S0744**号)进行评估、拍卖,买受人张建岭(身份证号码37××××××××9)以保留价4128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处房产。其中偿还该房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贷款189744.57元,支付该房产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在诉闫仲伟、赵郭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所垫款、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共计320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2166元、邮寄费1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张胜元在领取剩余的188789.43元后表示放弃其他一切执行请求,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的(2011)肥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