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朱来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朱来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298号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539号701-706室,709-711室。法定代表人:谢武海(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911121079),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来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5号。委托代理人:吴平波,该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朱来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来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人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