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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闫国强与刘井学、闫凤全、褚清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国强,刘井学,闫凤全,褚清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19号原告闫国强(反诉被告),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赵振和,扶余市三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井学。委托代理人管丽辉,扶余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凤全(反诉原告),1963年11月5日,现住扶余市.被告褚清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国强诉被告刘井学、闫凤全、褚清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闫国强与被告闫凤全均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国强撤回本诉。准许被告闫凤全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闫国强负担250元,余款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闫凤全负担。审 判 长  吕洪洲审 判 员  吕秀贤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