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闫国强与刘井学、闫凤全、褚清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国强,刘井学,闫凤全,褚清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19号原告闫国强(反诉被告),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赵振和,扶余市三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井学。委托代理人管丽辉,扶余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凤全(反诉原告),1963年11月5日,现住扶余市.被告褚清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国强诉被告刘井学、闫凤全、褚清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闫国强与被告闫凤全均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国强撤回本诉。准许被告闫凤全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闫国强负担250元,余款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闫凤全负担。审 判 长 吕洪洲审 判 员 吕秀贤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