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章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章某,自由职业。被告:陈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章某承担。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露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