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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炜与弘睿(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炜,弘睿(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398号原告何炜,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彦熹、林志伟,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弘睿(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景路27号三楼南区38室。法定代表人黄文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作勇,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何炜与被告弘睿(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厦门市湖里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15号,本案应当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房屋地址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6号华龙大厦2402、2403室,属于厦门市思明辖区;且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厦门市湖里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15号,根据被告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在厦门市思明区莲景路27号三楼南区38室,也属厦门市思明辖区。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弘睿(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弘睿(厦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月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