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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法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裴某某、黄某与王某某杀人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某某,黄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裴某某,男,1967年4月21日生,达斡尔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裴某某、黄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杀人赔偿纠纷一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被执行死刑,在给付救助金20,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的执行。故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逢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