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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书(2015)港执字第00898号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我院受理张铁申请执行江苏中建苏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4年9月29日审理完结,现该案(2014)港民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江苏中建苏能建设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铁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江苏中建苏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均在你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委托你院代为执行:293476元、诉讼费5836元。并希及时将执行结果函复我院。附:1、(2014)港民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书壹份。2、申请执行书壹份。3、立案审批表壹份。4、其它材料各壹份。联系法官:王宗其书记员:胡丹0518-8529563318961382981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