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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与被告张庆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张庆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李勇,男,汉族,住营山县。委托代理人:温小河,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付,男,汉族,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陈培元,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张庆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93元,由原告李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家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