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执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月芹、赵月珍、赵月霞、赵月英、赵峻平、赵炳强、赵鹏飞与赵鲜、马木退一般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月芹,赵月珍,赵月霞,赵月英,赵峻平,赵炳强,赵鹏飞,赵鲜,马木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564-1号申请执行人赵月芹。申请执行人赵月珍。申请执行人赵月霞。申请执行人赵月英。申请执行人赵峻平。申请执行人赵炳强。申请执行人赵鹏飞。被执行人赵鲜。被执行人马木退。申请执行人赵月芹、赵月珍、赵月霞、赵月英、赵峻平、赵炳强、赵鹏飞与被执行人赵鲜、马木退一般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七民初字第1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鲜、马木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月芹、赵月珍、赵月霞、赵月英、赵峻平、赵炳强、赵鹏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案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七民初字第1003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赵月芹、赵月珍、赵月霞、赵月英、赵峻平、赵炳强、赵鹏飞与被执行人赵鲜、马木退一般所有权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元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