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徐某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徐某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141号原告:吴某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杨学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徐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