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铁路工务段工人。2013年6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两千元。2015年1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两千元。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力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5日以黑铁检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福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铁力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先后于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2014年6月9日、2015年1月28日16时、2015年1月28日23时,采取单独或者共同容留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尹某某、罗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化学名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共计4次。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铁力市***网吧被铁力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尹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居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化学名称: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