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城法执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仇钢池与被执行人曾桂财、范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钢池,曾桂财,范彩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258-2号申请执行人仇钢池,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赵勇,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静莉,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曾桂财,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范彩容,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仇钢池与被执行人曾桂财、范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已生效的(2013)云城法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对登记被执行人范彩容名下座落云浮市市区兴云西路嘉乐园商住小区X座第X层X号房房地产委托评估,评估价值为827400元。于2014年8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书,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委托广东创利拍卖有限公司以评估价827400元进行第一次拍卖。该公司2015年1月7日公开进行拍卖,无人竞买流拍;2015年3月25日委托广东创利拍卖有限公司以评估价降价20%,即661920元进行第二次拍卖。该公司2015年4月16日公开进行第二次拍卖,无人竞买流拍;2015年4月30日委托广东创利拍卖有限公司以第二拍卖价降价20%,即529536元进行第三次拍卖。该公司2015年5月25日公开进行第三次拍卖,由竞买人莫啟珍(身份证号441227197306200343)以底价529536元竞得拍卖标的物。本次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登记被执行人范彩容名下座落云浮市市区兴云西路嘉乐园商住小区X座第X层X号房[房地证号:云0000016XXX号]的查封。二、将拍卖成交登记被执行人范彩容名下座落云浮市市区兴云西路嘉乐园商住小区X座第X层X号房[房地证号:云0000016XXX号]移交给竞买人莫啟珍。三、买受人莫啟珍可持本裁定书和拍卖确认书到房产和土地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刘仁平审判员 姚伟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