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陆迪东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迪东,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103号原告:陆迪东,宁波市鄞州古林东鑫调剂行业主。被告:陈斌,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迪东与被告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迪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小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