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周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周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负责人:张清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惠英,住奉化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惠英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惠英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惠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7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玮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