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桂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桂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法定代表人:陈仁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利颖,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切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邓桂川。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月22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农慧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