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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艾××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times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刑初字第00014号公诉机关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艾××,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沈铁检公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于2014年10月25日至同月29日,先后在漠河至沈阳的2668次列车4号车厢、丹东至齐齐哈尔的2125次列车4号车厢、佳木斯至盘锦的8号车厢,趁旅客熟睡之机,分别扒窃旅客刘××价值人民币60元的金立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旅客赵××的470元人民币、旅客张××的1600元人民币。2014年10月29日,公安人员在佳木斯至盘锦的6号车厢卫生间里将其抓获。案发后,上述款物已收缴并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用于指控的证据有:物证:被盗人民币的照片、被盗手机的照片;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096次车票及艾××客票信息、张××被盗案现场图、情况说明、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白城铁路运输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关于艾××在逃情况说明、白城铁路运输法院(2013)白铁刑初字第14号法庭笔录、白城铁路运输法院送达回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赵××、张××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公诉人提出,被告人艾××以扒窃手段盗窃旅客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5时许,被告人艾××从长春站乘上漠河至沈阳的2668次列车4号车厢。其趁19号座位的旅客刘××靠坐席熟睡之机,将刘××放在身后座位上的棕色女式挎包盗走,内有金立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元。案发后,赃物已收缴并返还被害人。2014年10月28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艾××从开原站乘上丹东至齐齐哈尔的2125次列车4号车厢。其趁90号座位的旅客赵××熟睡之机,将赵××右侧裤兜内的47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赃款已收缴并返还被害人。2014年10月29日1时41分许,被告人艾××从长春站乘上佳木斯至盘锦的8号车厢。其趁103号座位的旅客张××趴在茶桌上熟睡之机,将张××上衣左侧里怀兜里内的1600元人民币盗走。窃后,公安人员在该次列车6号车厢卫生间内将艾××抓获。案发后,赃款已收缴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确认的物证:被盗人民币的照片、被盗手机的照片;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096次车票及艾××客票信息、张××被盗案现场图、情况说明、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白城铁路运输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关于艾××在逃情况说明、白城铁路运输法院(2013)白铁刑初字第14号法庭笔录、白城铁路运输法院送达回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赵××、张××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以扒窃手段盗窃旅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其此次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多次被处罚,应当从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   轶审判员 刘 进 军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乐(代)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