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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陕西金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850号原告:陕西金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东路193号唐韵三坊和润坊6号楼2单元224012室。法定代表人:张金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发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俊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180号财富中心A座27楼。法定代表人:刘彦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路安平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顿纪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