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4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被公诉机关监视居住,2015年1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诉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出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中止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机关于2015年3月30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年4月3日决定延期审理。公诉机关于2015年4月10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建团、罗泳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容留罗某某、朱某某二人在其位于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广湛路8936号101住房内进行卖淫。同年8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容留朱某某与庞某甲在其上述住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无异议,本案并有公诉机关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被告���黄某某的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庞某乙、罗某某、朱某某、庞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兴群审 判 员 龙志军代理审判员 张秀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