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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薛小祥与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小祥,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34号申请执��人:薛小祥,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定山路(墨香街)2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76885-3。法定代表人:廖耀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薛小祥与被执行人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80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记员闻运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