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巩永超诉刘世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永超,刘世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05号原告巩永超,男,出生于1980年4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郭岗村南岗4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8004036513。被告刘世战,男,出生于1976年2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东小区5号院1号楼3单元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1197602083035。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永超诉被告刘世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永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巩永超负担。审 判 长 肖均峰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新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