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兵申请执行崇正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兵,陈玉福,李开成,崇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陈兵。申请执行人陈玉福。申请执行人李开成。被执行人崇正平。申请人陈兵、陈玉福、李开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崇正平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纠纷三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阆民初字第3942、3945、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崇正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陈兵、陈玉福、李开成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崇正平有位于阆中市七里新区千鹤6区安置还房工程6区号楼17单元五层东西面的房屋两套(每套面积均为115.63平方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崇正平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七里新区千鹤6区安置还房工程6区号楼17单元5层东西面的房屋两套(每套面积均为115.63平方米)予以查封。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