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明与王维超、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王维超,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694号原告张明。被告王维超。委托代理人杨鹏,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立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祥童,该保险公司职工。原告张明与被告王维超、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秉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被告王维超委托代理人杨鹏、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惠祥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明诉称,2015年1月25日14时许,我驾驶的鲁Q×××××捷达轿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至湖滨路东外环桥西100米处时,让被告驾驶的鲁Q×××××桑塔纳轿车迎面撞向我车辆左侧,造成我的车辆受损。被告同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车损24200元、施救费300元,共计24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同意在交强险内承担损失,评估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承担。被告王维超辩称,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剩余部分同意依法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14时10分,王维超驾驶鲁A×××××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蒙阴县汶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赵峪桥西侧路段时,与沿汶河一路驶出左转弯的张明驾驶的鲁Q××××ד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维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张明驾驶的Q778DY“大众牌”小型轿车受损,经评估机构评估车辆损失24200元。原告还支出施救费300元。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蒙阴大队现场勘查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如下:王维超驾驶机动车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王维超驾驶鲁A×××××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系其所有。该车在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系在保险期间内。庭审中,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提出重新鉴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新鉴定的相关手续。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施救费单据、保险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应遵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谨慎操作,确保他人与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本案中,王维超驾驶机动车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明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减轻王维超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此规定,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应在鲁A×××××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在其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请求的车辆损失、施救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张明的各项经济损失为车损24200元、施救费300元,共计24500元。案经调解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明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500元,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被告王维超赔偿15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王维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秉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