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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元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元某某,男。张某某申请执行元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元某某拒不履行生法律文书决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0日,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元某某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元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前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