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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绍国与韦宁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国,韦宁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76号原告黄绍国。被告韦宁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绍国与被告韦宁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绍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绍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绍国负担。审判员  顾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