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韩某某,女,1991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陈某某,男,1990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贵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