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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崆亚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陈爱清、陈顺卿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崆亚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陈爱清,陈顺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223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徐学敏,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长虹,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武汉崆亚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顺卿。被申请人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项东辉。被申请人陈爱清,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顺卿,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崆亚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陈爱清、陈顺卿发生金融借款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崆亚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陈爱清、陈顺卿价值人民币1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崆亚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陈爱清、陈顺卿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崆亚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陈爱清、陈顺卿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