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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审民申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何建军、张启雄与童泱迥、宁夏华亿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谢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建军,张启雄,童泱迥,宁夏华亿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审民申字第003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建军,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启雄,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童泱迥,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夏华亿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伟,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华亿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何建军、张启雄因与被申请人童泱迥、宁夏华亿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陕民一终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何建军、张启雄于2015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何建军、张启雄在本案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建军、张启雄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代理审判员  董 琪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