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双彩虹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骏烨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双彩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骏烨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深圳市双彩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启柱,男,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骏烨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远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双彩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骏烨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双彩虹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双彩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骏烨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4.0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7.0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温文渊人民陪审员 彭 慧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