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术龙与张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术龙,张训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73号原告:王术龙(王树龙),教师。被告:张训民,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术龙与被告张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术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术龙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术龙负担。审 判 长 苗传君审 判 员 张 睿人民陪审员 唐家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林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