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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刘虎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刘虎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05号原告王卫东,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被告刘虎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原告王卫东与被告刘虎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