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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淑明等诉高殿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明,林海臣,高殿波,蔡昌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王淑明。原告林海臣。被告高殿波。第三人蔡昌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明、林海臣诉被告高殿波、第三人蔡昌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明、林海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明、林海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负担;其余184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人民陪审员  郑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