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赵XX与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李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421号原告赵XX,女,1968年2月3日生,汉族,怀仁县毛家皂镇毛家皂人。原告委托代理人闫鹏德,怀仁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委托代理人田金祥,怀仁县毛皂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李XX,女,1992年4月9日生,汉族,怀仁县何家堡乡跃进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诉讼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赵XX负担。审判员 刘玉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