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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赵XX与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李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421号原告赵XX,女,1968年2月3日生,汉族,怀仁县毛家皂镇毛家皂人。原告委托代理人闫鹏德,怀仁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委托代理人田金祥,怀仁县毛皂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李XX,女,1992年4月9日生,汉族,怀仁县何家堡乡跃进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诉讼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赵XX负担。审判员  刘玉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