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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孙道瞳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沙坪坝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道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沙坪坝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初字第00101号原告孙道瞳,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沙坪坝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205号。法定代表人杨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沙坪坝分局局长。孙道瞳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沙坪坝分局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原告孙道瞳以经法院释明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无法实现其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道瞳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道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孙道瞳。审 判 长 冯 晞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人民陪审员 周行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