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行非审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耕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耕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法行非审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德建,局长。被执行人重庆耕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天龙村7组(社)。法定代表人刘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未经批准占用重庆市合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7社集体土地2858平方米修建羊养殖场,该土地系总体规划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14年12月18日,经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立案查处。2015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2015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限期15日内在非法占用的285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自行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二、并处罚款每平方米41.25元,共计117892.5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将该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并告知被执行人对处罚不服,有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11日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梁洪川代理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