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青辉与刘俊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刘某甲,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玉魁,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隆回县滩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员 杨剑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