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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青辉与刘俊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刘某甲,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玉魁,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隆回县滩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员  杨剑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