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申涨与苍南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申涨,苍南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苍行初字第33号原告刘申涨。委托代理人林元意。被告苍南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汪泽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申涨诉被告苍南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申涨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申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申涨负担。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沈海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