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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德祥与郭景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祥,郭景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126号申请人杨德祥,男,1988年11月10日生,满族,工人,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下界地村下伙房**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郭景彬,男,1968年9月4日生,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通祥街****号。身份证号申请人杨德祥与被申请人郭景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景彬驾驶的冀HN69**号中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德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景彬驾驶的冀HN69**号中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存放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