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城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邢金友与于军、乳山创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城民初字第666号原告邢金友。委托代理人迟志磊,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军。被告乳山创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东内环路南端。法定代表人于友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金友与被告于军、乳山创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无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邢金友负担。审 判 长 曲龙江代理审判员 兰晓华人民陪审员 宋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丛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