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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正忠、袁红芹、李召弟与被执行人龚继云、董建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忠,袁红芹,李召弟,龚继云,董建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38号申请人刘正忠,男,生于1972年5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申请人袁红芹,女,生于1975年4月6日,汉族,初识文化,务农。申请人李召弟,女,生于1956年8月2日,汉族,文盲,务农。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正龙,男,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龚继云,男,生于1971年9月22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被执行人董建高,男,生于1960年6月18日,彝族,小学文化,务农。申请人刘正忠、袁红芹、李召弟与被执行人龚继云、董建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继云前妻段凤琴在与其离婚之前在临翔区蚂蚁堆信用社xxx账户上有存款19420元。被执行人龚继云在云南省云县幸福糖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8554元。为此,本院依职权对上述存款和工程款予以冻结、划拨。除此外,被执行人龚继云、董建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段凤琴在临翔区蚂蚁堆信用社xxx账户上存款19420元予以划拨。二、本院(2015)云执字第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邢玉聪执行员  张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柱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