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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刘久兴申请宣告肖叶保座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久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29号申请人刘久兴,男,2005年1月2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常芬,男,1941年6月24日出生。申请人刘久兴申请宣告肖叶保座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久兴诉称,肖叶保座系申请人刘久兴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刘建国2006年7月28日因病死亡,肖叶保座于2006年8月2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有2年之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肖叶保座为失踪人。经查,肖叶保座,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傣族,农民。肖叶保座与申请人刘久兴系母女关系,肖叶保座于2006年7月28日离家出走,杳���音信,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肖叶保座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肖叶保座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肖叶保座于2006年7月28日离家出走后杳无音信,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肖叶保座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松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