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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346号原告:武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明闯,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男。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立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农历1月19日举行婚礼,2011年10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8月24日生育一女王某乙。被告自2015年3月5日起外出打工不回,不尽夫妻家庭义务,现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女王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农历1月19日举行婚礼,2011年10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8月24日生育一女王某乙。被告自2015年3月5日起外出打工不回,原告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女王某乙随其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甲系合法婚姻关系,并生育一女,虽然近期感情不和,但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若双方能够珍惜婚姻家庭,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着想,双方和好是可能的,且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