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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吴明辉与李金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李金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633号原告吴明辉,女,生于1955年4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赵丽,重庆上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办事处华地街33号。负责人卢冬梅,经理。被告李金梁,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明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李金梁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吴明辉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明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678.5元,由原告吴明辉负担(免交)。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声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