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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劳终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孟州市先锋密胺制品厂与张艳芬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州市先锋密胺制品厂,张艳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劳终字第00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州市先锋密胺制品厂。住所地:孟州市河阳办事处函丈村。负责人杨建英,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芬,女,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田新功,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州市先锋密胺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张艳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民劳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孟州市先锋密胺制品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孟州市先锋密胺制品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孟州市先锋密胺制品厂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毛富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