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投资有限公司与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241号原告奉化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均涉及巨额债务,其财产本院正在另案处置中,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5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奉化市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00000元及相应手续费,赔偿申请执行人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被执行人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9728元、执行费61588.64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2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