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于娇与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娇,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139号原告:于娇。委托代理人:于佰义。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刘克平。委托代理人:钟新。委托代理人:郑爽。原告于娇诉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春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已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红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