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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邱大云与新疆旭开瑞投资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55号原告:邱大云,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欣悦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唐家春,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旭开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淑君,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文军,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208号新运大厦一楼。负责人:苟永智,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玲丽,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大云与被告新疆旭开瑞投资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邱大云至本院庭审时告知的最后缴费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诉讼费,仍未办理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缪晓丽人民陪审员  杨再福人民陪审员  高兰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