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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宜都清江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都清江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宜都清江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杨守敬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张凤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竹,男,生于1986年11月9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高坝洲镇湾市村七组。本院在执行宜都清江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而且申请人宜都清江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字第004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