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知)初字第05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与张位位(北京金盛兆龙商贸中心)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北京京昌回龙观国际家具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金盛兆龙商贸中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知)初字第05863号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昌回龙观国际家具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法定代表人郑建成,公司董事。被告北京金盛兆龙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京昌回龙观国际家具建材市场14区4号。经营者张位位,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昌回龙观国际家具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盛兆龙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晓丽代理审判员 贺颖超人民陪审员 任宝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