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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屈统伟与林英昌、林惠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统伟,林英昌,林惠红,方从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975号原告:屈统伟。被告:林英昌。委托代理人:卢俊杰。被告:林惠红。被告:方从富。原告屈统伟诉被告林英昌、林惠红、方从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屈统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统伟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屈统伟负担。审 判 长  徐秀月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